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4、国际组织、国际友人和国内外来宾赠送的纪念品、纪念册的照片档案等;
  5、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应归档材料。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档案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档案部门参与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六条 省档案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档案局分别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重大活动一经确定,主办重大活动的单位和协助办理重大活动的各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及时通知同级档案局派人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省、市、县(市、区)档案局应当加强与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及新闻单位的联系,随时掌握重大活动的进程、动态及相应档案的形成情况,协调、督促、指导各单位及时收集齐全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省、市、县(市、区)档案局必要时可派档案人员直接参与重大活动,采用录音、摄影、摄像等技术直接记录重大活动的主要过程,收集重大活动的声像档案。
  第九条 重大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将各种档案材料收集齐全,系统整理,在三十日内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交接归档。协办单位及新闻单位形成的相关档案也应在三十日内向主办单位汇交,协办单位和新闻单位可以保存上述相关档案的复制件,特殊材质的档案可交复制件或照片档案。
  第十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档案机构接收、整理重大活动档案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同级档案局填报《重大活动档案登记表》(附后)并移交档案资料目录。档案局应派人对重大活动档案进行核查,确认应当归档的档案齐全、完整后,办理登记手续。
  《重大活动档案登记表》一式两份,由主办单位和同级档案局分别保存备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