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档字[2005]66号)
各市档案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本省、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规模较大的活动。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本行政区域内视察工作;
2、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和国际组织负责人来本行政区域内参观访问;
3、各类单位和社会组织联合或独立组织、举办的有重要和广泛影响的活动;
4、自然环境变化中发生的重大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和重大抢险救灾活动;
5、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含资料),是指上述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原始记录。主要包括:
1、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报告、方案、计划、日程安排、领导讲话、题词、会议材料、简报、总结、宣传报道等文字性材料,以及相关的(公开或内部)出版物、剧本、招贴画、徽标、画册、幻灯片、纪念章、纪念币、邮票、首日封等;
2、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含底片)、磁盘、光盘、电影胶片等材料;
3、评奖过程中形成的评审材料以及奖杯、奖状、锦旗、证书的照片档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