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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4、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市级、县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5、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规范养护管理资金支付的管理。

  委托专业的养护生产单位管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养护生产单位。养护管理合同(协议)统一报备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册备查。

  个人承担养护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直接支付给养护管理人员,领取养护作业资金时,应办理收款签字手续,收款签字凭证应建立台账,由乡(镇)政府保管备查。

  五、因地制宜推行多元化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模式

  1、专业化养护管理模式。县道和重要乡道,原则上聘请专业养护单位实施养护管理。鼓励公路养护部门作为专业养护单位,承担县道、重要乡道和旅游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达到法定规模的专业化养护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养护管理单位。灾害性应急抢修工程,可以直接委托养护作业单位实施。

  2、承包养护管理模式。一般乡道、村道,可以推行班组或个人承包养护管理。承包养护管理模式应以公平竞争方式,就近组建养护管理班组或确定养护管理人员。

  3、认养模式。对应主要为企业(集体)服务的农村公路,应积极引导受益企业(集体)认养。对于地处偏远地区、交通量小的乡道、村道,可采取农户或沿线农民认养,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鼓励企业家、乡贤、知名人士等个人参与认养。

  4、“一事一议”养护管理模式。鼓励农村公路以投工投劳、义务养护或轮流养护等“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养护。

  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多元化的养护管理模式,并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

  六、分级负责,加大农村公路管理保护力度

  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农村公路管理保护体制,制定村规民约,提高公民爱路护路意识,管理保护农村公路,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

  (一)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农村公路管理保护工作。

  (二)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管理保护工作。其所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乡道的管理保护。依法维护路产路权,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负责所在区域内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公路管理保护许可事项及行政执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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