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建设、林业、水利、规划、农机、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筹集、投入、保障制度
(一)农村公路建立“国家扶持引导、政府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体制,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规范化提供资金保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
2、宁德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3、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依法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4、企业或者个人等社会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5、其他方式依法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列入部门预算作为省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其中:小修保养补助资金按照《福建省小修保养省级补助资金表》确定的标准下达;其余作为大中修补助资金,50%由宁德市统筹包干使用,50%由省统筹安排用于补助专项工程和奖励调控。
(三)宁德市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实际需要,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7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68元的标准安排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定额补助。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筹措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6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33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932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配套资金。
(五)养护资金管理
1、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专户,实行专项养护资金会计核算,并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实行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2、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的财政预算配套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分季度连同省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拨付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3、各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专项资金要随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增幅与社会物价增长、路网功能的调整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