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完成“千万亩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方案”年度工作任务。
二、指标解释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依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耕地(水浇地)保有量指标,对耕地(水浇地)保有量进行考核。山区政策性退耕还林还草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
(二)基本农田保护。依据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内容包括保护面积、保护制度、保护责任、保护标识等。保护面积为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保护制度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质量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立制度等;保护责任为自治区对5市、市对所辖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乡(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标识指基本农田保护擎天柱、双立柱、保护碑、界碑等标识。
(三)耕地占补平衡。依据《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对耕地占补平衡进行考核。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实施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
(四)耕地占用计划管理。依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的相关规定,对占用耕地计划进行考核。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之内。
(五)依法用地执法监察。依据《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对土地管理相关工作和土地执法监察进行考核。
(六)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依据“千万亩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方案”,对基本农田调整和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