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259号)要求,为了全面做好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落实和考核工作,现将《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
一、任务分解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以本轮规划确定的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为考核依据,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200.73万亩(含农垦)。
1、灵武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6.09万亩(含农垦);
2、永宁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8.44万亩;(含农垦)
3、贺兰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5.97万亩;(含农垦)
4、兴庆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77万亩;
5、金凤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4.8万亩;(含农垦)
6、西夏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4.66万亩;(含农垦)
(二)基本农田保护。以本轮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考核依据,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163.79万亩。
1、灵武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9.96万亩;
2、永宁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2.47万亩;
3、贺兰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0.63万亩;
4、兴庆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18万亩;
5、金凤区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78万亩;
6、西夏区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7.77万亩。
(三)耕地占补平衡。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实施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
(四)耕地占用计划管理。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之内。
(五)依法用地执法监察。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格执行《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