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最近60个月适任证书有效期内实际担任适任证书所载职务或者低一级职务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如安全记录不良,只计算最近一次安全记录不良以后的安全记录良好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到期换证的小海船船员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二)项所列条件,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持证人可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局提出补发适任证书的申请,并提交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一)、(六)、(七)、(八)项要求的材料和相关证明。
申请取消特殊类型船舶限制者,应提交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一)、(二)、(六)、(七)、(八)项要求的材料。
补发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三条 海事局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海事局应当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持有按本办法签发的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满足以下海上服务资历者可申请相应的丁类适任证书考试、评估:
(一)申请丁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者,应持有小海船驾驶员(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二)申请丁类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者,应持有小海船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24个月;
(三)申请丁类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者,应持有小海船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36个月;
(四)申请丁类大副(大管轮)适任考试、评估者,应持有小海船船长(轮机长),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第二十五条 小海船船员申请丁类适任证书者,应符合
《规则》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小海船船员申请丁类适任证书,应按照
《规则》中有关职务晋升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进行考试和评估。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与三副(三管轮)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