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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或者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5)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6)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7)死亡;
  (8)投标期间已在其他中标工程中任命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
  (9)其他经招标人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会同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限制其投标。
  (三)严格执行招标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工程变更审批等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工程检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过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等现象。
  (四)实行工程结算审定制度。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结算未经审定,不能作为支付结算价款的依据。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结算根据有关规定报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或者审核后的结算情况定期告知市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无正当理由结算价超过中标价15%的,审计机关应将审计或者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向公众披露。
  (五)建立中标后履约情况定期检查制度,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与,对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一般项目进行抽查。
  (六)市行政监察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加强招投标有形市场建设,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适应城市化建设的需要,建立专业化的招投标有形市场。加强评标区封闭管理,严格隔离开标区与评标区,加强监控等硬件设备建设,有序推进开标、评标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按六发〔2008〕15号文件精神,认真履行对市本级有形交易市场的业务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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