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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七、遏制围标串标行为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全面完成评标工作。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及时报告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根据有关规定并借鉴外地好的做法,会同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就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确定处理规则。
  (二)招标人发现并核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依法提出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会同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投标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三)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按约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按约定对超过部分要求赔偿。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会同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投标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四)市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招投标,应聘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开标、评标现场监督。
  八、建立和完善对评委培训、监督和考核的长效机制
  (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会同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评标表现、廉洁公正等履行职责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二)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招标人、投标人,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将按程序取消其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三)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当组建异地评标专家库。经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同意,招标人可随机选取部分异地评标专家参与市政府投资项目或者特殊专业工程的评标。
  九、强化中标后履约监督管理
  (一)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认真履行。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成员、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表等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履行到位。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送市行政监察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1)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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