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主要用于新建商业网点的指导。已形成的各级商业网点的改造、改建应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设立或扩大至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零售网点和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统一简称为“开设大型商业网点”),应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资料上报至市流通主管部门,由市流通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划文本第二十四条,组成听证委员会和举行听证会,对其设立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使大型商业网点开设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 我市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委员会由市经贸、发改、城市规划、交通、国土、工商、环保、市政、旅游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的商业、规划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由市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委员会成员、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和听证会代表等。听证会代表包括镇区流通、城市规划、工商等部门和街道代表,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大型商业网点拟设立地的居民代表及相关同行代表等相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出具意见后,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持听证会的综合意见,到市经贸、发改、国土、城市规划、工商、外经贸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将听证会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结束后按照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大型零售网点的建设与改造,以整合、提升、培源、固本为指导原则,以整合资源、优化结构、规范发展、提高水平为内涵。严格控制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零售网点的设置,纳入我市“一主八副”的商业主、副中心,可根据商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适当放宽;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大型零售网点的建设与改造亦应根据镇区实际商业存量和总量规模适度控制发展;鼓励大型零售网点错位经营与结构调整;对大型购物中心应视其经营状态进行数量和结构调控;鼓励零售网点集约化、集团化、连锁经营;鼓励小型零售商业网点加盟和加入连锁经营、特许经营,规范管理,建立服务和质量管理诚信机制。
第二十七条 我市商业街应遵循适度控制、优化结构、统一规范化管理的原则发展。商业街的建设与改造应以综合性经营为主,纳入大型商业设施范畴,实行单独上报、审批,遵循与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同类听证、管理办法;对现有商业专业特色街区加强引导,实行非终身命名制;引导商业街的规范化管理,成立有商家代表参加的各商业街的统一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充分考虑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运用电子商务手段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商品来源和商品走向的监督机制,引入物流配送、商品安全与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 酒店建设与发展遵循一个镇区可设置一家四星级以上酒店的原则。已有四星级以上酒店的镇区,新建四星级以上酒店必须按规定严格审批,并逐步实行听证制度。
第三十条 大型商业网点的建设与改造必须按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设置相应停车场地。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居住区底商新开设具有安全隐患、污染环境的化工、餐饮、娱乐、洗车场、集贸市场等商业设施。底商网点的设立与管理应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已造成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的网点应限期逐步退出市场。
第三十二条 住宅禁商,属居住性质的房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禁止房地产项目与大型商业项目捆绑立项,新建房地产项目与大型商业用地项目要分别单独立项;新建居民区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和社区网点设置原则预留配套的商业网点建设面积;新增和调整的商业用地,属经营性用地必须纳入土地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拍卖。
第三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本规划制定相关的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以保证规划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做好本规划的宣传工作。根据东莞市建设重点和市区商业网点规划要求,滚动提出商业网点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向社会公布阶段性的鼓励、允许发展和限制、禁止的设施项目类别,引导社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