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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东莞市“汽车以旧换新”通告的通知


  (二)车辆注销登记。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自收到车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应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上的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经信局备案。

  (三)车主在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四)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在2009年10月9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不予受理),到市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在商务部网站下载)原件;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新车购车发票及复印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010年1月1日前购买新车的需提供,2010年1月1日及以后购买新车的不需提供);

  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需提交委托书、本人及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8、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四、补贴资金审核、发放

  (一)市经信局会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每月不定期集中在联合服务窗口对申报财政补贴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定补贴金额。

  (二)市经信局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车主拨付补贴资金。市环保局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三)审核通过的,由市经信局负责打印申请表,经信、环保、财政部门按要求依次盖章确认,并由车主(或代理人)签名确认。审核不通过的,由市经信局通过联合服务窗口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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