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设部门:协助把好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关。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7)国土部门:对未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矿山开采许可证;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和恢复,监督落实无证开采矿山的关闭取缔。
(8)交通部门:对未办理环评审批的交通项目,不予通过工可批复,督促和检查交通项目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措施,对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的交通项目,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9)工商部门:凡申请设立、变更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设立和变更登记前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必须提交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否则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上述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验照时应同时提交环保部门批准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工商部门在接到环保部门作出的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通知后,依法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10)农业部门:负责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协助县(区、管委会),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禁建区、可养区;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整治,协助环保部门督促养殖场主办理环评文件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否则不予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1)水利部门:对应办理而未办理环评审批的水利项目,不予通过行业审查,协助环保部门督促和检查水利项目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措施,对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的水利项目,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12)文化部门:根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对不符合设定娱乐场所的地点和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的娱乐场所,不予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要予以撤销;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要与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监督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3)卫生部门:协助环保部门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办理竣工环保验收,包括核与辐射的环保验收。
(14)电力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供电发电企业执行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对未办理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的供电发电企业采取吊销发电上网许可等措施;严格执行节能环保差别电价政策;对环境违法单位被处以限期整改或限产限排的应采取限电措施,被处以停产的,应采取停电措施,被处以关闭的应采取断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