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安部门职责:各级公安部门要做好出生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或暂住证中心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时,应依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认真核查《出生医学证明》,同时查看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再生育证》等。对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再生育证》或发现存在可疑情况时,及时通报当地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县(市、区)级以上户籍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上季度新生儿(当年和上年两个年度新生人口)入户信息。交换内容为:出生申报对象(本人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和人口变动信息。
(五)民族宗教部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和更正审核审批情况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强化管理,规范操作
(一)规范出生登记管理。孕妇入院后,接生单位要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认真填写《出生医学登记表》,登记孕产妇及其配偶的真实信息,以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无《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的本市范围内的待产人员,要在办理住院手续后及时将孕妇姓名、身份证号、配偶姓名、孩次、临产时间和住址等基本情况用电话等形式通报给所属县区或乡(街道)镇人口计生部门。对当事人不愿提供户籍地或居住地的,由助产服务机构通报至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由人口计生部门派人核查,并将核查信息及时反馈至接生单位,对情况不明者,要进行备案。
(二)规范出生人口户籍登记管理。公安派出所凭据《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再生育证》等相关证明办理入户登记手续,每季度末的25日前将上季度出生(当年和上年两个年度新生人口)入户信息通报至乡(街道)镇计生办或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三)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必要情况下各医疗助产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和户籍管理机构按月向当地卫生、民政、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上月新婚、出生登记信息、医学证明发放信息和出生婴儿户口登记信息。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核查,将核查信息及时进行反馈,并将上月通报的出生登记信息进行分类、核对,属辖区内管理对象的信息要反馈至乡(街)镇计生办进行核对,并录入人口信息库;不属于本辖区的,要利用各级人口计生信息平台向其户籍所在地反馈。各乡(街)镇、村居人口计生工作者要及时对非住院分娩的育龄夫妇信息进行采集,实行出生实名登记,逐级上报人口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