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评价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安全生产评价。
安全生产评价的范围、程序、标准、方法等具体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建设手续完善情况、工程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生产评价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依法落实各自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依法发包给施工单位后,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联系方式;
(二)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分析报告,包括: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环境、工程特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安全管理目标等内容;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安全施工提出的要求和建议;
(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五)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凭证;
(六)监理单位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七)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理人员配备情况及相应资格证书;
(八)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九)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使用成套活动房的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安装检测验收记录;
(十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十二)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和保证措施;
(十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和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