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八)监督、检查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处国土资源纠纷,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九)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负责全市测绘行业和测绘市场管理。
(十一)指导各分局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指导开发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工作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监察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党建、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管理、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提案议案办理等工作;研究起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行业管理等地方性法规;组织开展有关土地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和测绘行业违法违章行为和案件;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法律诉讼;协助业务处室对审批的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承担本部门行政流程再造设计及对流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的工作。
(二)土地规划利用处
负责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制定土地利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抵押的监督管理;审核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拟定存量土地供应的计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承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土地市场,汇集、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指导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工作;审查土地评估机构资质,对土地估价结果备案。
(三)耕地保护和地籍管理处
负责全市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管理和农地转用有关管理工作;起草并组织实施农地保护、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未利用土地开发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等有关规定;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编制、审查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监督管理;承办全市各类建设项目以及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负责市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流转管理以及临时用地管理;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组织农用地定级估价评测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论证、验收;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合理利用土地;贯彻执行地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地籍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单位资格审核、测绘任务等级工作;负责对全市测量标志的管理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