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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加大农村工业污染防治。优化农村工业布局,强化农村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把农村工业发展同小城镇规划建设结合起来,加快推进农村分散企业向园区集中,对污染实行集中防治。加强农村环保监管,提高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加大农村工业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力度。

  (四)深入开展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把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作为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以创建“生态乡镇(场)”、“环境优美乡镇(场)”、“园林镇(场)”、“生态村”活动为内容,深入实施“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的农村清洁工程建设,引导和推动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经济实力较强、生态环境良好的乡镇、村,率先实现“生态乡镇(场)”、“环境优美乡镇(场)”、“园林镇(场)”、“生态村”目标,辐射和带动全区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的全面开展。

  四、强化措施,构建农村环境保护良性运行机制

  (一)完善农村环境保护规划。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尽快组织力量编制《宁夏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和《宁夏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建立完善农村环境保护规划体系。各市、县(区)要结合实际,围绕各地农村环境保护建设重点,科学编制农村环境保护规划。2010 年底前各乡(镇)、村全面完成规划编制。坚持高起点区域布局、高标准建设发展的原则,农村环境保护规划与农村经济社会、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庄建设等规划相衔接、相协调。依据规划总体要求,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层层落实到部门或单位,确保农村环境保护规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实施,确保影响农村居民健康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二)创新农村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要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的重点,建立“以奖代补”、 “以奖促治”机制,逐年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20%外,自治区财政每年再安排4000万元,用于农村环保和整治,并逐步建立投入增长机制,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各市、县(区)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积极探索多元化农村环境保洁机制,逐步解决保洁经费不足的问题。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投工投劳,参与农村环境整治。改革农村环保设施管理使用方式,实行招投标办法和财政补助的方式,吸引愿意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建设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承包经营,提高农村环保设施的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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