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0年2月2日 宁党发[2010]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环保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农村环境保护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的和谐稳定,事关农业的健康发展,事关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当前,全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比较薄弱,村镇建设缺乏科学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作物秸秆、生产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未能得到妥善处置,“脏、乱、差”现象比较普遍,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日益突出;城市工业污染源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水和农产品安全;农村生态建设任务艰巨;农村环境监管力量薄弱,机制不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和规划不完善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改善农民健康状况、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文明新农村的要求不相适应,制约着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努力构建富裕、文明、生态、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围绕“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的建设目标,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为主要任务,大力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深入开展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为全面推进农村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