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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说明告知制度的通知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

  附6:
XXX环境保护厅/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 〕第 号

  被处罚人(自然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在单位:

  住 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职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

  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

  3、……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属于一般的认定为一般、属于严重的认定为严重,属于特别严重的认定为特别严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厅/局依据 之规定(xx法、xx法规、xx规章的x条x款、应将x条x款的内容写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行为罚)

  2、罚款(大写)(适用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处罚标准)……。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

  帐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人

  民政府或者 环境保护(部、厅、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x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并抄送有关单位,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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