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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增设规范性Ⅰ类Ⅱ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增设规范性Ⅰ类Ⅱ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的批复
(鲁政字[2010]4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增设部分超限超载检测站的请示》 (鲁交体法[2009]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青岛等市增设6处规范性I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
  二、同意在济南等市增设12处规范性Ⅱ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利用ZCH不停车超限快速检测系统实施检测检查。
  三、同意在滨州、菏泽市高速公路省交界处增设2处规范性Ⅱ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
  四、省政府批复同意建设的规范性I类、Ⅱ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的建设期限为1年,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站点建设标准和要求负责督导和验收。对逾期未完成建设任务的,主管部门要书面上报有关情况。
  五、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置的规范性I类、Ⅱ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的设置期限为5年。
  希望你厅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精神,落实好交通部和省政府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总体部署,组织好规范性I类、Ⅱ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的建设。要利用现代技术措施,完善通行车辆的监测系统,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确保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丁作长效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在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站明显位置设置政务公开栏,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新增设规范性I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目录
  2.新增设规范性Ⅱ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目录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附件1:
  新增设规范性Ⅰ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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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所在市│  站点名称 │  站点位置│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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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青岛 │胶州治超检测站│S395K47+500 │395省道胶州市营海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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