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业局关于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法规处、经管处、生产指导处、扶贫办公室:
为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现将《济南市农业局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农业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农业局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
本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围绕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目标,对我局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找出法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法规清理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是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切实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地方性法规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之间应当相互协调、衔接,不得相互矛盾。三是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全力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及时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使法规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四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问题。对于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
二、清理范围
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的重点是2000年以前(包括2000年)制定的法规以及机构改革中执法主体变更和政府部门职能调整而需要修改的法规。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五类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一是地方性法规或法规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以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二是地方性法规或法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三是地方性法规规定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四是地方性法规操作性不强,需要加以细化的;五是地方性法规执法主体及部门管理职能需要随我市机构改革加以调整变化的。涉及我局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3件,分别是《
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济南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