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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海曙区房管处,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和《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等相关规定,为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引导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物业管理纠纷,特制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等2个示范文本。现予以印发,供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时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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