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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湖南省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于 2009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湖南省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风景名胜区由新化县境内的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资江风光带、油溪河漂流景区组成,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扶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

  新化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大对风景名胜区的投入,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督促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每年向新化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娄底市人民政府报告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情况。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增强资源保护意识,按照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要求,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娄底市、新化县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文化、卫生、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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