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提拔担任地厅级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
2.拟平职(级)调整担任市(州、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职务或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职务的人选。
3.拟平职(级)调整担任其他地厅级重要领导职务的人选(主要指职级未变而职务提拔的人选)。
4.其他需要进行公示的人选。
(二)拟任其他职务的人选,在所在单位(部门)或系统内,通过张贴或印发公示等形式公示,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单位局域网进行公示。
第五条 公示时间从省委常委会议或省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发布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七天。
第六条 公示由省委组织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拟定公示材料,将公示事宜通知有关地区(单位);
(二)发布公示;
(三)受理个人和单位反映问题;
(四)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
(五)提出处理意见,反馈查核情况。
第七条 公示期间,个人和单位可通过来电、来信、网上举报或其他方式,向省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实名反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
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纪律和法规严肃处理。
第八条 注意保护实名反映公示对象真实情况的个人和单位,维护其正当权益。对反映问题的个人和单位以及反映的内容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保密,违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公示期间接到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问题要登记建档,根据反映问题的内容、性质分类办理:
(一)组织上已了解和核实过的问题,不再进行调查。
(二)匿名反映的问题,如事实不清、线索不明、无从调查核实的,作存查处理。
(三)匿名反映的问题,如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进行调查核实。
(四)署有真实单位、姓名或当面反映的问题,在调查核实后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调查核实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