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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范围、原则、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
  (一)范围: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的一次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理;伤员救治、责任人控制、保险赔偿、社会稳定、舆论引导和交通疏导等继续按“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及时、妥善的处置,同时开展对责任的调查处理,省人民政府委托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组织对相关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其他影响恶劣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二)原则: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由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监察厅、总工会等及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省安委会确定,一般由安委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监察厅、总工会及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
  (四)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事故调查组下设3个工作组,由省有关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
  1,技术原因调查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派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勘察和肇事车辆的技术鉴定工作,分析造成事故的技术层面原因,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提出事故技术鉴定和责任认定意见,并起草本组专项分析报告。
  2.管理原因调查组。由省监察厅牵头,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派员参加。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其他责任追究等建议,并起草本组专项分析报告。
  3.综合组。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负责事故调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调查材料,报送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并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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