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通知
(甘财教〔2009〕5号)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63号),省财政厅、教育厅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制订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见附表),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市、区(市)政府要按基本标准在财政预算内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对按基本标准落实到位的市、区(市)给予30%的奖励性补助。
二、此次制订的标准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各市、区(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公用经费标准,确保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常运转。
三、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电邮,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各学校要按照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公用经费,不得用于职工工资及福利、基本建设和偿还债务等方面支出。
四、各市、区(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学校的公用经费。对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公用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甘肃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核定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附件:甘肃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核定表
单位:元/生、年
学校类别 | 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 免杂费标准补助 | 财政预算内拨款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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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 400 | 184 | 216 | |
初中 | 600 | 254 | 34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