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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办法》的通知


  (四)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优化的原则;

  (五)不搞荣誉性安排、不求党派之间平衡的原则;

  (六)一般不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省人大、省政协常委交叉的原则。

  三、参事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忠于祖国,热爱人民;

  (二)具备履行参事职责所必需的政治理论素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三)学识渊博,阅历丰富,业绩显著,在经济社会事业领域具有较高造诣,有代表性和影响力,有较强参政议政、决策咨询的能力;

  (四)具有正厅级职级、国家承认的高级职称,或享受国家及省级专家津贴,具有为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研究咨询的能力;

  (五)具备履行参事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参事的首聘年龄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5周岁。

  四、参事选聘程序

  (一)省政府参事室制定参事任聘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向有关方面发出参事人选推荐函;

  (二)参事人选由省级党政领导、省政府相关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省属大型企业和中央驻青单位书面推荐,填写参事人选推荐表并盖章或签名;

  (三)省政府参事室根据政府咨询工作的需要,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初选和考察。考察的重点是政治态度、思想品行、学识水平、社会影响、决策咨询能力等履行参事职责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省政府参事室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初选对象,经省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呈报省政府审批;

  (五)省政府批准后,以省政府名义印发聘任决定、举行聘任仪式,省长颁发聘书。

  五、参事任期、续聘及解聘

  (一)参事任期一届5年,任期届满,自然离任。因政府咨询工作需要可以续聘,续聘期为3-5年。参事任期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参事受聘期间不符合参事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相符活动的,省政府参事室报请省政府主要领导予以解聘。

  (三)参事在聘任期内可以向省政府参事室申请离任。参事申请离任的,由省政府参事室报请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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