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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0〕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高素质的参事队伍,是进一步推进政府参事工作的重要保证。省政府参事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参事的推荐、考察、遴选工作,注重优化参事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提高参事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参政议政、建议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职能,夯实建设高水平政府咨询机构的基础,不断推进政府参事工作上新台阶,为创造出一条欠发达地区实践科学发展的成功之路,加速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参事聘任工作,提高参事聘任工作质量,建设高素质参事队伍,增强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职能,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结合政府参事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事聘任范围及对象

  (一)省级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中央驻青单位及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中有代表性、有影响、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专家学者或社会上名望较高的人士;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名望较高的爱国人士,港、澳、台和回国定居的社会知名人士。

  (二)省政府参事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为主,所占比例不小于参事实有人数的60%。

  (三)中共党员参事主要从具有较高学识水平、知名度高、影响大的党内专家、学者中聘任,亦可从具有丰富经济、法律、行政管理经验及政策咨询能力的正厅级干部中聘任,所占比例不超过参事实有人数的40%(具有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身份的不占此比例)。

  二、参事聘任原则

  (一)适应政府咨询工作需要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择优选聘的原则;

  (三)注重实绩、动态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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