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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09修订)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经抗震性能鉴定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和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地震灾害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组织开展抗震性能鉴定。建设工程产权人、使用人也可以申请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进行鉴定。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检测单位承担。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费用,根据鉴定结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四十四条 新农村民居建设和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村民住宅建设以及乡村公共设施、三层以上农村村民住宅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农村村民住宅采用国家和本省有关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在技术指导、工匠培训、信息服务、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或者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已有的广场、公园、城市绿地、人防设施和学校操场等场所可以辟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援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第四十六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震害预测,为抗震救灾应急准备提供依据。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保障抗震救灾需要。

  第四十七条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进行预警、避险、救生等地震应急综合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排查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隐患,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教育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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