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在先或随机选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较多而又有数量限制的事项,以申请先后或随机摇号的结果为标准。
(五)受理。
--所需材料。制度要列明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必要材料目录,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所办事项无关的其他资料。
--受理。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或指定窗口受理申请,对不具备上述受理条件或一个处室能当场办理的事项,由职能处室直接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或电子凭证。承办人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
(六)审查与决定。
--审查。对企业登记、换证、年检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事项,或依法由工作人员独立负责的事项,可由1人审查;凡需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事项,实行A、B角制度;对需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事项,由A角或B角组织两人以上进行,并形成署名报告存档。
--专家评审。凡属选择性分配资金、项目和资源的事项,进行招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专家评审的事项,都要引入专家评审机制。
--听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省直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应组织听证。
--处务会集体讨论。对具有重大利益的授权行为、特殊行业或垄断行业的准入、资金和稀缺资源的选择性分配、社会关注的问题、难以把握的政策边缘性问题、具有自由裁量权的事项,应召开处务会讨论,否则不能报上级研究审批。财政资金对竞争性领域同一单位再次或多次给付的,必须在处务会上特别说明。对其他事项和特事特办来不及开处务会讨论的事项,事后要在处务会上通报。
(七)公开公示。制度原文和申请书范本,竞争择优分配的资金、资源、项目及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的结果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均等化分配资金的结果在社区、村(组)等规定范围内公示。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权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网上审批事项要对办事过程动态公开,提供在线查询。行权决定作出后,应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1周。对于不宜向社会公开的行权事项的办事结果,要告知未获批准的申请人。
(八)办事时限。指行权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到最终办结之日止的时间。制度中应明确办事时限,并将时限分解到受理、审查、公示、送达等主要办理环节。
--对于只需进行形式审查的事项,以及其他能够即来即办、即报即批的行为,应当场办结。
--只需一个部门办理的事项,以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确定的时限为准。
--属省直管部门办理事项的时限,从县(市、区)、市(地)部门受理之日起到省直部门办结为止,凡县(市、区)、市(地)部门已经初审或现场核查(包括勘察、检查等)的,省直部门一般不再重复进行。
--需要多个部门办理的事项,牵头部门要合理确定各部门的办理时间,在35个工作日内办结。
--审查中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单独计算、另行规定。
--行权决定作出后,经过公示,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
各部门应建立领导代签制度,或采取电子印鉴,实行远程审批,确保按时办结。
(九)收费标准。行权事项依照法律、法规收取费用的,须明确法定依据和收费标准。
(十)监督检查。由各部门按统一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
(十一)责任追究。由各部门根据《
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
要将受理、审查、决定、公开公示、送达等主要程序和办理时限制成流程图,附制度文本后。
四、配套制度
省直部门要与“一项权力建立一项制度”的原则相适应,制定必要的配套制度。
(一)处务会制度。一是明确会议内容。确定研究讨论和通报的事项。二是明确会议的决策权限。主要是进行合规性审查,即审查是否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事,不得违背制度规定的裁量标准,弃置专家合规评审的结论和招投标的合规结果,另行确定授权对象。三是明确决议形成的程序。四是明确会务工作的要求。重大议题应提前发送有关材料;要制定统一的格式文本,规范记录与会者的发言,特别要记录不同意见。
(二)专家评审制度。一是明确应进行专家评审的行权事项。二是按管用分离原则确定专家产生的方式,包括专家提名和管理的机构、专家条件和资格、专家库的建立等。专家库中要有不少于1/3的系统外、区域外专家。三是明确行权事项评审专家的随机抽选方式和抽选时点。四是明确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五是明确专家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退出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六是明确专家评审结论的形成和表达形式,如票决或依据量化打分的分值。七是明确专家评审结果的运用方式。处务会及上一级会议决策要以专家合规评审的结论为依据。
(三)规范招标、拍卖制度。一是对本部门涉及的招标、拍卖的范围和具体事项作出规定。二是制定在招标、拍卖等活动中实行权力分解,监、管、办、审分离的制度。三是明确规定进入市场、实行电子评标、电子监察和公开透明交易的具体办法。四是明确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五是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质审查、标段划分、专家抽选、标底设置、评标定标、招标代理、保证金缴纳等行为。
(四)省直部门联合办理制度。对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事项,由省政府指定的一个部门牵头办理。一是明确申请与受理方式,由一个部门受理和下达办事结果。二是明确联合审批方式,原则上实行网上并联审批,条件暂不具备要制定出在限期内完成各部门审批程序的具体办法。三是明确在既定办理方式下各部门、各环节的办事时限。四是明确各部门的联系、会商办法和联络人员。五是明确牵头办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责任。
(五)监督检查制度。一是制定统一的文本格式,建立行权案卷,对行权全过程记录在案,全部责任人签字。对于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的行权事项,要电子留痕。各行权处室每季度要向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送交行权案卷电子版备查。二是设置申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做到有诉必查。三是省直部门要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明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四是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反映和媒体曝光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五是实施电子监察,把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要素固化到电子软件上,全程跟踪监控。
(六)绩效考核制度。一是明确考核标准。从本部门实际出发,将制度建设的6项基本要求具体化、量化。二是明确考核的手段。可按考核标准设计软件,由网络自动生成绩效评估结果,再加上年终检查结果进行量化打分、综合评估。三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和财政支持项目,应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本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在事后进行绩效跟踪检查,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纳税情况,形成报告。四是明确考核结果的运用方式,如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