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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1.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
  2.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开工报告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
  3.查找环境评价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监管。
  4.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5.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核准的行为,查处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案件。
  6.对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严格进行安全条例和安全预评价,查找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生产预评价中的问题,强化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监察厅、商务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环节存在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工作措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发改法规〔2009〕1361号),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2.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改革和完善评标办法,积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出让交易、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的统一平台,推进电子化招标投标和电子监察,形成科学管理机制。
  3.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执行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加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4.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市场的招标投标行为,追究因设计变更所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责任。
  5.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
  6.发挥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财政厅、监察厅、国资委、工商局、森工总局、农垦总局、省政府法制办。
  (三)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和矿产资源等要素市场和综合监管平台。
  工作措施:
  1.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
  2.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科学设置矿业权。
  3.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和价格评估的监管。加强对征地审批和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
  4.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加强土地、矿产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完善土地及矿业权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环保厅。
  (四)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目标要求: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建立有效监督管理机制。
  工作措施: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批准、修改城乡规划。制定、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

  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的监督检查。
  2.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关于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推进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公众参与度。
  4.加强规划实施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城乡规划实施评估制度,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
  (五)加强项目实施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监管薄弱、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突出问题,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标准,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明显减少。
  工作措施:
  1.完善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强化施工监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2.加大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执法力度。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
  3.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切实发挥工程监理单位独立专业监督的作用。
  4.加强对各类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严格审批、审查调整和变更行为。
  5.严格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管理目标和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森工总局、农垦总局。
  6.完善安全管理法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政府、企业两个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安全生产的监管,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公安厅、省检察院。
  (六)加强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物资采购、资金管理使用、工程资金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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