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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五)严格履行问责程序。各级问责决定机关和问责实行机关要严格履行问责程序,保证问责工作依法有序、问责决定客观公正,防止问责的随意性。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决定机关发现问责情形,需要做进一步调查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问责线索,要组成调查组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认真做好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认定责任性质、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等项工作。问责决定机关领导班子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并作出问责决定。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问责决定机关作出的问责决定,代问责决定机关起草《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并负责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问责手续,做好问责决定的归档工作,保证问责决定落到实处。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领导人员实行问责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对于实行双重管理的问责对象,在作出问责决定前,由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问责结果一般应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披露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正确处理实行问责与党政纪处分等其他责任追究方式的关系。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不能以问责代替党政纪处分,也不能以党政纪处分代替问责,问责后仍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二者可以单一执行,也可合并执行。在实行问责后,是否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依据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被问责对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不履职尽责出现问题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三、切实抓好《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暂行规定》作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履行问责主体的责任,上岗到位,真抓实管,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领导责任,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问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审核把关。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责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及其他重要问题。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暂行规定》的宣传,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和任务要求,为开展问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围绕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不断完善问责的法规制度,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增强问责制度的可操作性,防止同一地区类似问题处理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要做好已出台的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与《暂行规定》的衔接工作,按照《暂行规定》精神进行修订完善,维护法制的统一,进一步规范问责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岗位职责体系,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确保问责到位、问责到人。要深入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便于广大群众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认真监督检查。要把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问责工作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问责工作进展情况。对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不力,尤其对出现重大问责情形而不实行问责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把问责与干部考核、审计、民主评议、绩效评估有机结合起来,增强问责的实效性。
  (四)严查问责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秉公执纪,积极协助党委、政府严肃查处问责案件,使失职者及时受到追究,充分发挥问责工作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黑龙江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
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和全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原则要求
  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深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
  (一)突出重点。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以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为切入点,着力在解决突出问题上取得突破。同时,注重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内在联系和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有效组织、协调动作,系统治理、统筹推进。
  (二)标本兼治。坚持惩防并举原则,对工程建设领域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同时,强化监督、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加大从源头上防治力度,努力解决深层次问题。
  (三)完善监管。按照专项治理要求,集中力量,统一行动,着重解决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把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贯穿到业务工作之中,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边清理、边纠正、边规范,着力提高日常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工程建设依法规范进行。
  二、任务、措施和责任分工
  专项治理的任务共分解为8个方面37项,目标要求、工作措施和责任单位(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如下: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失误和项目核准中存在的违规审批、未批先建、盲目决策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的公开透明。
  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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