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实施办法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纪委商省政府国资委解释。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
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促进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认真、正确履行职责,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暂行规定》实施的重要性
《暂行规定》的实施是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体系,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有利于督促党政领导干部坚持正确的政绩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提高科学发展的能力;有利于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政领导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各种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失职行为;有利于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好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有利于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的宗旨意识,坚持执政为民,勤政廉政,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利益,始终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领导干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暂行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二、认真执行《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贯彻执行《暂行规定》,要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明确问责主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主体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具体实行机关是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为问责决定机关,根据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的决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职责,发现需要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线索,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需要实行问责的,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严格把握问责对象范围。省、市、县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对象为: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同时,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县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也可依据《暂行规定》实行问责。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过程中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责任为核心,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履行法定职务、享有法定职权、承担法定责任为前提,对享有法定职权而不履职尽责,甚至失职渎职导致严重问责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对虽有法定授权但未列入问责对象范围的领导成员,其行为过错和违纪违法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突出问责重点。在实行问责中要以《暂行规定》规定的6种问责情形为重点,突出抓好造成损失大、危害大、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责任事故的问责工作,防止有责不问、失职不究。要根据不同时期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突出问责重点,严明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当前,要重点围绕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八大经济区”建设和“十大工程”的实施,以及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工程建设、土地使用等重点领域的决策制定、项目实施、权力行使等关键环节,抓好问责工作,对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行问责。
(四)准确适用问责方式。问责决定机关和具体实行机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在对问责情形作出全面、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准确认定责任归属,并根据问责情形决定问责方式,使问责适用合情合理、恰如其分、罚当其责。在实行问责中要正确把握5种问责方式的要求、区别。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两种问责方式重在教育,适用于问责情形较轻的对象。运用责令公开道歉进行问责,应明确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严格防止以单位内部的道歉来代替。运用停职检查进行问责,一般问责期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问责决定机关应视被问责领导人员的认错态度适时恢复其职务或调整到其他职务任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3种方式重在惩戒,适用于问责情形较重的对象。运用这3种方式进行问责,必须严格执行对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限制,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各地各部门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中要对问责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作出问责决定,使适用的问责方式与党政领导干部出现问责情形的责任大小相适应。适用问责方式,既要看造成问责情形的原因,更要看后果;既要看主观因素,也要看客观因素。凡属因领导干部官僚主义、主观臆断、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严重问责情形,特别是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择重予以问责。要认真落实《暂行规定》中关于从重问责、从轻问责的规定,对从重或从轻的主客观事实作出分析认证后,视情节进行问责。要坚持从严问责与调动干部积极性的统一,既要做到有责必究,又要立足教育,区别对待。要把工作严重失职与在工作探索中一时失误区分开来,保护改革干事者的积极性,使问责工作更好地体现党的政策,收到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要认真落实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使用及重新任用的有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优、不得参加各类先进的评选。对于正在评选过程中的活动,受到问责前已经参加的,应取消被评选资格,不得继续参选并获得先进称号或奖励;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既要防止问责期内异地做官或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也要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和爱护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安排适当岗位或相应工作任务。要建立健全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重新任用机制,问责期满后,对需要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的,问责决定机关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要保障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对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要认真受理,责成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认真复查,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