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常办发〔2010〕7号)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各法规实施主体:
《长沙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已于2010年3月8日经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42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0年3月9日
长沙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
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目标,“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努力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求各地方按照吴邦国委员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署,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切实形成法律完备、立法质量高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项工作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要深刻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这既是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更好地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我市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的客观需要。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
目标任务是: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找出存在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指导原则是: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努力做到地方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将立法与国家和本市的重大决策与部署相结合,及时对不适应我市改革发展要求的法规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使地方性法规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方性法规不得与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和衔接,不得相互矛盾。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要坚持实事求是,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问题;对于查找出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