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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1.7”爆炸火灾事故通报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1.7”爆炸火灾事故通报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1.7”爆炸火灾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三)(〔2010〕8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按照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两会”和春节期间全省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稳定。

  二、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吸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1.7”爆炸火灾事故教训,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云安办〔2009〕61号)的要求,深入开展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针对冬季安全生产特点,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督促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制定整改方案,加大安全投入,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严防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加快推进化工企业本质安全化进程。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工企业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的意见》(云安监管〔2009〕139号)的要求,加快化工装置本质安全化改造。化工企业要加大投入,采用先进科学手段,加快本质安全化改造,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水平。对采用危险工艺、没有实现自动控制的化工装置,要加快技术改造,2011年底前必须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化控制和自动报警,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要在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对在役的老装置、老罐区要开展一次彻底排查,超过设计年限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要坚决报废;能够继续使用的,要开展改造升级,使安全设施满足现行安全标准、规范的要求,特别是液态烃、液氯、液氨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应按照有关要求设置紧急切断阀、装备安全联锁装置。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露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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