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移送已公开现行文件的部门和单位: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各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级政协办公室,各级法院、检察院,各级人民团体,省驻阳江、省属驻阳江的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
2、移送已公开现行文件的范围:(1)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制定并正在执行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与政策措施以及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目标、完成情况等公开信息。(2)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制发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服务承诺、办事程序以及安全生产、交通治安、教育体育、卫生防疫、就业安置、社会保险、财政税收、工商登记、银行信贷、招商引资、环保物价、农民减负、扶贫优抚、科技发明、专利申请、工资调整、职称评聘、征地拆迁、城市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群众关心又适宜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3)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编印或出版的文件汇编、志书年鉴、大事记、宣传画册、业务手册、政报、公报、简报以及音像制品等。(4)各级政府部门编印的《政务公开指南》和《公开信息目录》。
3、各单位要对本单位2003年以后制发的属于移送范围内的已公开现行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应移送但尚未移送的要在2005年12月30日前移送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从2006年1月1日起,各单位要将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列入移送单位发文的范围。凡属移送范围的已公开现行文件,在发文的同时送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两份纸质文件、一份同版本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移送方式可用磁盘拷贝或发送电子邮件。在建立电子政务交换平台后,也可直接通过电子政务交换平台,在发文的同时发送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4、各单位印制的属移送范围的公开出版物、内部刊物、文件汇编、音像制品等,要在出版或形成后三十天内移送一套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各单位制定的涉及公众的办事程序、工作标准等材料在正式实施后,要及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送。已移送的文件资料如有修改或废止的,送交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已公开现行文件规范利用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已公开文件的利用工作,密切配合,把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送已公开现行文件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本地本单位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要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指定领导分管,落实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移送工作,并将分管领导和负责移送工作的人员名单送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