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行任务包干制度。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和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电网建设项目,由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书,统一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供电部门配合。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经费由供电部门在电力建设费用支付,按征地拆迁补偿总额10%提取,由县(市、区)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四、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积极配合电网建设,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电网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电网建设项目涉及立项、报建、办证等事项全部进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式”办事、“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
(二)简化电网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1、变电站站址、线路走廊预选方案审查。供电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变电站站址、线路走廊预选方案,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批,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需要公示的除外)。经审批同意的,在站址和路径方案上加盖公章;不同意的,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如需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
2、用地报批。凡符合规划的电网项目建设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3、环保、消防等事项的审批。对重点电力工程项目,在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包括消防、环保、防雷、地震、航道、林业、公路等)。各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须报请省有关部门批复的除外)。
4、报建审批。对电网建设项目报建,在相关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道路红线及高程资料尚未明确而工期紧迫的电力工程,规划部门应抓紧完善相关资料进行报建审查。
5、施工招标及施工报建。(1)供电部门将工程交易登记表等资料报市建设部门进行招标符合性审查,建设部门在不违反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应特事特办。(2)供电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只要手续齐全,建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对特别紧急但报建资料暂缺的电网建设项目,若建设单位承诺在规划、建设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善报建手续,规划、建设部门可先为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3)电力工程建设施工涉及封航、封路或搭设跨越架的,航道、海事、公路、交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根据有关规定程序,从快从优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