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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四)约谈后,约谈部门应将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以及企业约谈后的情况报告存入“一企一档”中。
  第九条 被约谈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谈话的,应提前告知约谈部门并说明理由,重新约定时间。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没有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部门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必要时可在媒体上曝光;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安全生产事项约谈通知书
  2、安全生产事项约谈记录

  附件1:
  安全生产事项约谈通知书
  编号: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约谈事项

 

 

 

 

 

 

 

 

 

被约谈人签名:

被约谈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约谈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联,约谈部门和被约谈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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