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使用管理,严格执行零差率和验收、索证等制度,全面推进“规范药房”建设。认真执行《
处方管理办法》和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等,成立药事管理组织,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对药品验收、存储、发放等环节的管理,建立药品入库台账(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药品分列)(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监督及使用监督。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2个月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不再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以外的其他药品。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对违反药品价格政策和使用规定的,将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培训,制定防止医疗机构减少使用基本药物的管理办法。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取得成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加大对重点环节的监督频次。对基本药物实行全覆盖监督抽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特别要强化对新上市基本药品的检测和预警,执行药品召回制度,保证群众用药安全。严格审查基本药物投标单位资质,保证招标工作规范运行(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加强机构编制与人员聘用制管理。在因事设岗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全员聘用制的实施。合理核定人员编制,落实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聘用制等改革,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通过提供医疗服务、改进服务质量获得合理报酬(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
(七)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政策。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实施药品零差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对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水平工资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积极研究探索农村地区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影响的补偿机制。结合绩效工资制度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估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