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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严禁收送礼金的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严禁收送礼金的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按照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纪委八届四次全会的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好《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礼金问题工作方案》 (内纪发 [2009]1号) 精神,局党组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严禁收送礼金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严禁收送礼金的规定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贯彻落实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礼金( 主要指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问题工作精神,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质监局反腐倡廉建设,规范质监系统干部职工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具体规定

  (一)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

  (二) 严禁利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权力收受礼金。

  (三)严禁搞权钱交易,通过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收受干股、“合作”投资盈利或使特定关系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等方式变相收受礼金。

  (四) 严禁利用提拔任用、婚丧嫁娶、子女升学、生日祝寿、乔迁新居、生病住院、剪彩题词、参加庆典等机会,聚敛钱财、收送礼金。

  (五)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变相收受财物。

  (六)严禁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亲属收受礼金。

  (七)严禁利用企业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故意提供、透露给他人以从中谋取私利。

  (八) 严禁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索要礼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九)严禁为谋求个人利益,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向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赠送礼金。

  (十) 严禁代他人向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赠送礼金。

  二、几点要求

  1、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狠刹收送礼金礼品的不正之风。要组织党员干部联系实际,对照以上规定,普遍开展一次纪律教育,明确有关纪律规定,提要求、打招呼、敲警钟,使专项治理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礼金工作深入人心,收到实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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