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勘验后,墙改机构向其建设单位签发《长沙市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现场勘验通知书》(附件4);符合以上返退规定的,当场提供《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附件5);建设单位按第十一条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办理返退手续。
4、建设单位收取返退款前,应向墙改机构开具经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往来结算收款收据。
5、对完成审核的建设单位的返退申请,墙改机构按月对审核后的应返退墙改基金的项目统一造表,向同级非税或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相关返退及解缴入库手续(见附件7)。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返退墙改基金需提供以下的申报资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返退墙改基金的申请报告;
2、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见附件5);
3、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览表复印件;
4、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复印件(报建费);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复印件;
6、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退工作联系单复印件(见附件3);
7、《长沙市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现场勘验通知书》
8、建筑工程招投标预算书;
9、工程应用的新型墙材产品的所有真实有效的销售凭证原件(验核后退还)及复印件、新型墙体材料进场登记表(附表5)及进场复验报告复印件一套;
10、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有效期内的《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和《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证明》复印件各一套,并加盖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公章;
11、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返退办法规定的建筑工程项目,市、县(市)各级墙办应及时办理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勘察审批手续;非税或财政部门在收到墙改机构的缴库、返退申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墙改基金返退的审核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凡2009年1月1日前报建并按规定办理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手续的建筑工程,基金返退按长财建[2008]5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办法>通知》(长财建[200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