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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1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1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维护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使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现就申报201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缴费基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做到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和按时足额缴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参保或少报缴费基数,今后申请补缴或被执法机构裁定补缴,将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和缴费工资指数。
  二、2010年度参保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2009年月平均工资收入;2010年企业新进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起薪当月工资收入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
  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包括2009年度内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车补、房补、餐补及其他补贴)、节假日福利费、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参保单位所申报的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在本单位信息公布栏或人员流动场所进行公示之后,再报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保缴费或申报基数不实的,职工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单位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发生人员增减异动时,单位缴费基数相应同增同减异动人员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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