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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审批,超越权限处置国有资产,或对有争议的资产和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资产,擅自进行处置的;

  (二)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或不按规定使用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虚假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因作弊或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财政部门裁定评估结果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对评估机构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资产处置事项,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和各部门、各市(州)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核准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金额单位:元

单据编号

申报单位

处置资产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鉴定)价值

确认价值

原值

净值

资产总额

  其中:固定资产

     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

序号

资产编号

资产类别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平方米、台等)

数量

竣工(购入)日期

资产价值

处置形式

是否按照集中处置

账面原值

已提折旧额

账面净值

评估(鉴定)价值

处置价值

1

 

2

 

3

 

……

 

合计

 

 

 

 

 

 

 

 

 

说明

 

申报原因

 

 

 

 

 

 

 

 

 

 

 

 

 

 

 

 

申报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文号)

 

 

财政部门意见

(文号)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盖章)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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