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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计划的函

  (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高产创建、良种补贴、农业标准化、生猪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优先委托示范社组织实施。
  (四)对示范社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的,市科委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方面上给予支持。围绕本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的示范社,可以通过区县政府申报重大项目,在科技支撑上给予重点支持。
  (五)示范社与科研院所、高校及农技部门建立技术依托或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的科技推广工作优先安排。鼓励科技协调员试点与示范社对接,经过三年时间,实现科技协调员对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全覆盖。对“科技创新型乡镇”建设发挥重要作用的示范社,给予优先支持。
  (六)示范社为成员提供专业技能、生产技术、市场营销等服务所开展的相关培训,参照市级相关培训标准,由区县财政给予资金支持。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作为农村信用示范社,应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激励机制。建立农业贷款绿色通道,给示范社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领域,满足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
  (八)鼓励示范社组织成员依法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服务,解决本社成员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困难。市和区县要结合示范社行动计划,积极探索开展贷款诚信奖励的工作机制。
  (九)支持和鼓励示范社组织社员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对示范社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全覆盖,对示范社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单位的,给予参保农户成员相应的保费补贴。
  (十)示范社所需运输车辆,在实施“现代农业装备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中优先给予保障。
  (十一)示范社生产的果蔬等生鲜农产品,达到超市供货要求的,在进店上给予优先考虑。支持开展示范社农产品直接进入城市大型超市及高校食堂、社区,在城市建立连锁点、直销点等试点工作。积极支持示范社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并给予一定的参展费用补助,帮助其开拓产品市场。
  (十二)对获得中国名牌、北京市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示范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管理评定
  示范社的评定应包括以下程序:申报-审核-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定。
  (一)资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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