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东莞工厂直销中心的通知
(东经贸〔2009〕375号)
各镇(街)经贸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保增长、扩内需、促销费”的政策方针,推动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市政府近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实施方案>和<东莞工厂直销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131号)。为积极推进直销中心建设,我局将组织工厂直销中心申报和认定,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标准
(一)营运商应是东莞注册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力雄厚。
(二)营运商拥有直销中心试点的产权或经营权,中心营业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
(三)直销中心交通便利、规划合理、配套设施完善,已规划配套仓储、配送、停车、结算、网站、餐饮等服务设施。
(四)营运商对进驻企业提供二年以上免租。
二、经营范围
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直销中心试点建设应重点培育、发展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尤其以电子信息、纺织服装、家具、玩具、食品饮料等支持产业为主,重点涵盖能进入销售终端市场的东莞产品。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由直销中心的营运商向所在镇(街)经贸部门提交直销中心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直销中心建设和招商规划方案,明确其经营网点分布、营业面积、产业特色、配套设施、营销支持和优惠措施等内容;
2.东莞工厂直销中心申报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4.产权证明: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属租赁产权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财务指标、在东莞投资项目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6.企业上年纳税证明(复印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等材料(复印件);
8.其他说明材料。
(二)镇街初审。直销中心所在镇(街)经贸部门根据申请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由镇府在《东莞工厂直销中心申报表》加盖公章,报市经贸局。
(三)资料审核。市经贸局审核直销中心申报材料合格后,出具“同意筹建东莞市工厂直销中心的复函”给直销中心的营运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