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计机构
1.《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7);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2);
3.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状况(架构、人员设置、软硬件配置、建设投入、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发展目标等)、服务内容(特点和优势)、服务业绩和成果等;
4.3家以上(含3家)服务对象提供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用户评价推荐表》(附件3);
5.《东莞市工业设计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9);
6.《单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8);
7.用户名单汇总表》(附件6);
8.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近三年内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第九条 镇(街)经贸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填写《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10),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报送市经信局。
第十条 市经信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在评审后提出推荐入围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推荐入围名单,确定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考察名单,并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的结果,确定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候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并在市经信局网站及市内有关工业设计服务平台上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需自愿申请重新评定。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将优先推荐申报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