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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设计机构
  1.《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7);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2);
  3.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状况(架构、人员设置、软硬件配置、建设投入、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发展目标等)、服务内容(特点和优势)、服务业绩和成果等;
  4.3家以上(含3家)服务对象提供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用户评价推荐表》(附件3);
  5.《东莞市工业设计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9);
  6.《单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8);
  7.用户名单汇总表》(附件6);
  8.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近三年内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第九条 镇(街)经贸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填写《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10),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报送市经信局。
  第十条 市经信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在评审后提出推荐入围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推荐入围名单,确定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考察名单,并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的结果,确定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候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并在市经信局网站及市内有关工业设计服务平台上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需自愿申请重新评定。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将优先推荐申报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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