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专职工业设计从业人员数不低于20人;
7.在申报前两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市经信局每年上半年组织开展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评定工作。评定坚持自愿申报、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服务平台、企业、设计机构按本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地镇(街)经贸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申请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2);
3.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状况、服务内容(特点和优势)、服务业绩和效果、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等;
4.3家以上(含3家)服务对象提供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用户评价推荐表》(附件3);
5.《东莞市工业设计园区(平台)信息登记表》(附件4);
6.《单位人员花名册》(附件5);
7.《用户名单汇总表》(附件6);
8.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审定或确认的机构从业资格、等级等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0.近三年内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申请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业企业
1.《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7);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2);
3.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状况(包括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等)、企业内工业设计中心介绍(架构、人员设置、软硬件配置、建设投入、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目标等)、业绩和成果(应附相关证明材料)等;
4.《单位工业设计专职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8);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近三年内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