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做好今冬居民采暖价格结算工作的通知
市区各居住小区供热经营单位(物业管理公司):
今冬供暖工作即将结束,为进一步规范居民集中采暖价格行为,维护供用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市区居民集中采暖价格试行供用双方协商确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价管[2008]176号)(以下称《通知》)精神,现就做好今冬采暖价格结算工作提出如下要求,希遵照执行:
一、《通知》是依据国家发改委《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地区供热实际制定,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实施两年来,对规范市区居民集中采暖价格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所以,各小区供热经营单位,要继续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今冬供暖价格结算工作。
二、本供暖期结束后,各经营单位要依据实际发生的用水、用电、用汽等费用认真进行成本核算,2个月内供用双方(供热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形式)根据实际发生费用额确定收费标准并公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1.作价方法。各供暖单位依据本期实际支出的水、电、蒸汽等费用(依结算发票为准)并按下列公式计算本期采暖实际成本费用:
采暖期总收入=〔水、电、汽费用总额÷(1-其它费用率)〕×(1+利润率)
热力生产企业供小区供热经营单位蒸汽结算价格为130元/吨;其它费用率为6%-10%,具体标准原则上维持2008-2009年冬季采暖期协定水平不变;利润率为3%。需纳税的供热单位,按国家规定另加。
2.收费标准
按面积计费:单位面积收费标准=总收入÷总面积
按计量表计费:每户采暖费用=单位面积基本热费×住户面积+单位流量(热值)计量热费×抄见流量(热值)
单位面积基本热费=基本热费总额÷总面积
单位流量(热值)计量热费=(总收入-基本热费总额)÷总流量(热值)
基本热费总额=总收入×基本热费率
基本热费率为30%-60%,具体标准原则上维持2008-2009年冬季采暖期协定水平不变。
3.计费面积按《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