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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金融机构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二、明确金融机构合同纠纷的仲裁范围

  金融机构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范围主要有: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发生的存款、贷款、国内外结算、票据、拆借、债券、信用证、结售汇、银行卡、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投资理财、保险箱、网上银行等合同纠纷;

  (二)各证券、期货公司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发生的证券发行、证券承销、咨询服务、资金托管、期货等合同纠纷;

  (三)各保险公司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发生的人身、财产、强制性保险等合同纠纷;

  (四)各担保公司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发生的融资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合同履约担保、商业票据担保、工程项目保函、担保投资、担保配套性业务等合同纠纷;

  (五)各拍卖公司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发生的拍卖合同纠纷;

  (六)各典当行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发生的抵押(质押)典当合同纠纷。

  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公众投资人之间的纠纷,暂不建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

  三、全面修订和规范金融机构的各类合同文本

  我市金融机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的规范还需要做大量工作。金融机构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在各类金融合同中优先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载入合同的必备条款,并逐步清理和规范没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文本。在选择仲裁机构时,要遵循就近、便民和择优原则,原则上选定新乡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修订后的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可表述为:“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新乡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于涉及我市国有、重大、特殊的金融合同,要充分发挥仲裁不受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限制的优势,优先选择由新乡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于已经签订、目前尚未履行完毕的金融合同,如未载明仲裁条款的,各金融机构可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补充签订仲裁协议。

  新乡仲裁委员会和金融办要积极主动,帮助金融机构做好合同格式文本的修订和规范工作。

  四、吸收和发展金融行业专家参与仲裁工作

  专家断案是仲裁制度的特色之一,也是仲裁制度的优势所在。目前,新乡仲裁委员会已选聘了一些符合法定条件、公道正派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新乡仲裁委员会还将在金融系统选聘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仲裁员,我市金融系统的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各担保公司、拍卖行、典当行要认真做好仲裁员的推荐工作,仲裁员所在单位要积极为他们开展仲裁工作创造条件。仲裁机构要经常组织专业仲裁员培训学习,研究理论,研究案例,不断提高仲裁员的办案水平,提高仲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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