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金融机构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金融机构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新政办[2009]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新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要充分发挥仲裁积极作用的精神,充分运用仲裁法律制度为金融市场服务,保障全市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国法〔2004〕5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保监发〔1999〕147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金融机构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金融机构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仲裁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程序灵活简便、专家断案、一裁终局、成本低廉的优势,正好契合了市场经济尊重市场主体地位、降低成本、追求效率、互利互惠、实现共赢的基本要求,已成为一种高效、柔性、廉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国办发〔1996〕22号文、国法〔2004〕5号文、保监发〔1999〕147号文要求在金融系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非常符合我国金融的实际情况。上海、天津、广州、郑州等地仲裁委员会已先后设立金融仲裁庭或金融仲裁机构,专门处理金融纠纷,为推进全国的金融仲裁工作,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2007年9月29日,中国银行业协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签署《合作意向书》,决定在金融领域大力推广仲裁方式。我市也要切实抓好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的落实,在全市金融机构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促进我市金融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