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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十一)新设立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企业增加煤炭经营项目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十二)申请从事批发、零售的,要有年经营量不少于2万吨的承诺书;申请从事民用型煤加工的,要有年经营量不少于500吨的承诺书。
  申请从事民用型煤加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民用型煤成型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
  第十条 省经贸委和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储煤场地、计量和质量检测设施等材料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核实报告。
  各设区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省经贸委。
  第十二条 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由省经贸委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做好现场核实记录。现场核实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下级煤炭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实。
  省经贸委应当自受理或收到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省经贸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后,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作出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决定,省经贸委应在省经贸委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延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表;
  (二)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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